1、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一、业务简介: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 ,东部地区不低于 4000 平方
2、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 2000 平方米;(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 ,东部地区不低于 2000 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 1000 平方米;(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 5000 立方米;(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二)需提交资料:1.首次申请。(1)申请书;(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2.延续申请。保税物流中心(A 型)延期申请书。3.变更申请。(1)
3、保税物流中心(A 型)变更申请书;(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 。4.注销申请。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三)办理程序:1.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 1 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
4、(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2.物流中心的延续。(1) 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 30 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 3 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3.物流中心的变更。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
5、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4.物流中心的注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办理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五)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1.直属海关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通知 ;2.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五、办事机构内信息(一)受理机构: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二)决定机构:直属海关。咨询渠道详见我关网站业务咨询栏目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办公地址详见我关网站组织机构栏目中具体业务现场信息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办公时间详见我关网站组织机构栏目中具体业务现场信息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联系电话详见我关网站组织机构栏目中具体业务现场信息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