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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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7 年 10 月为促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 8 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2、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保护学生尊严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五条 学生奖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第六条 各学院学工组具体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第七条 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 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

3、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 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八条 根据学生本年度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孤儿、肢体四级残疾(含)以上学生、烈士子女;(二)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三)学生家庭属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

4、财产重大损失的;3(五)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条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单亲、多子女家庭,家庭收入低,经济比较困难的;(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三)城市低保家庭;(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五)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者;(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多子女家庭,且家中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学生人数超过 2 人者;(二)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者;(三

5、)父母一方下岗(失业) ,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者;(四)家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者;(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者;4(二)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三)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或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四)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五)其它应当不得认定资格的情形。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奖助中心、学院学工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四条 学

6、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奖助中心部署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向所在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提交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确认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学工组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学院学工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推荐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等方式深

7、入直观地5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申请、申请但未受助、不困难但申请并受助、因心理等原因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学工组对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九条 学院学工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工组提出。学院学工组应在接到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工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奖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或调整后,学院学工组将审核确定的候选名单报送至学校学

8、生奖助中心审批。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审查各学院复核上报的候选名单后,拟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师生若有异议,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整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形成最终认定名单,并以兰州大学文件形式发文确认。第五章 认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各班级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准确认识国家资助政策。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有以下行6为之一,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一)缺乏诚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9、,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二)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各种原因休学者;(四)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院应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本细则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实施细则 (校学字200836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奖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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