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管理、场地占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政府定价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制定和调整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旗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定价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制定和调整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财政、公安交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税务、政务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