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 XXXXXX 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建议文本,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 共同出资,设立北京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办学。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 XXXXXX 学校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XXXXXXXXXXXX。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六条 招生对象和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选项 :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 为 ,教学采用( 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如下:认缴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2 -合计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
4、章程;(十一)其他职权。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5、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X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
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
7、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4 -2:1。监事会设主席一
8、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9、,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
10、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5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公
11、司党建工作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公司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公司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公司发展、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公司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
12、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 7 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涉及公司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公司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公司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公司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6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X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说明: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