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省委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