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