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安全状况自查告知书依据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登记需自查核对以下安全问题:1.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方堆放物品及停放电瓶车。3.商品房(一套)或其他单幢建筑同时设置 10 个以上出租床位的,门窗上设置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4.电线私拉乱接、电线未穿管保护及未安装空气开关等电路保护装置。5.明火使用区域(厨房)未用实体墙等不燃材料分隔。6.未给每套(层)承租户配置至少 1 具 3kg 以上 ABC 干粉灭火器。7.顶
2、棚、隔墙采用木板、泡沫夹芯板(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8.在公共通道未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9.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或者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少于 4 平方米(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或者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0.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改变设计分隔搭建出租;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11.原 始 设 计 为 餐 厅 、 厨 房 、 卫 生 间 、 阳 台 、 过 厅 、 过 道 、 贮 藏 室 、 杂 物间 、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 架 空 层 、 车 库 、 车 棚 等 其 他 非 居 住 空 间 的 , 出 租 供 人居 住 。12.其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自查和整改后,无以上安全问题的,联系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出租房屋安全状况核对。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