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海市银海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 19 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北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629 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自 2006 年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区域内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我区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区。- 2 -二、总体要求(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需要,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优化整合资金,加大教育投入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我区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
4、有序高效推进根据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自治区、北海市和区本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 两免一 补” )和生均公用 经费基准定 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5、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3 -对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 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区本级财政按照 5:4:1 比例分担,贫困面按自治区下达的寄宿生补助资金额确定。(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完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6、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 8:2 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分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本级财政可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我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三)巩 固 完 善 农 村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保 障 长 效 机 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
7、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原办法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照 5:3:2比例分担。(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村小教学点教师,自治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区财政要确保城乡义- 4 -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区绩效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四、实施步骤(一)从 2016 年春季学期开始,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国家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
8、 600 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 800 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 200 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 2016 年起,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二)2017 年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
9、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经费分担办法。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建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区财政局、人社局、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主动履职,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优化教育布局,推进教育改革- 5 -结合 我区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 额” ,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
10、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三)统一补助标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 两免一 补” 政策方面享受与公 办义务 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并按规定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后,
11、学校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学校另行收取;低于核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机提高学杂费收费水平。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我区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标准审核工作。区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严格资金管理,落实绩效考评区财政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区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 6 -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
12、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五)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区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