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本企业在提交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时,持本申请书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或单独持本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同意将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本申请书补充填报的相关信息共享至涉企证照事项的所属部门,并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注:1.设立登记同时提交该申请书的,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投资人)签字,企业不需盖章。 2.请在申请证照事项目录中勾选拟申请的事项,可多选。 3.勾选第15、26、27项时,还需填写附表中相应内容。申请证照事项目录序号实施部门申请证照事项名称勾选1公安部门废旧金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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