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人: 以上发起合伙人发起设立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确本所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第一条 本所是发起合伙人 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批准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二条 本所名称: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 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或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检查。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管理权和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