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努力刻苦、严谨朴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学校从 2004 年起设立南京师范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目前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一、 评奖范围南京师范大学在籍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五年制专业包括五年级 )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校长特别奖学金评选。 二、 评奖名额及金额全校每年不超过 30 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 8000 元。三、 评奖条件(一) 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2. 在校期间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至少有 1 次获得过优秀学生
2、奖学金一等奖;3. 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平均分在 85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艺体专业学生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所在专业前 3 名。(二) 在上一年中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优先评选:1. 公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者;2.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其他科研成果者; 4. 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5. 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6. 参与海外课程学习或参与海外学术活动者。(三)特殊情况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
3、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或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可以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工处提名,报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四、 评奖时间及程序(一) 每年秋学期评定。(二) 校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推荐,填写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五、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奖金由学校提供,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6、 校长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7、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师学(2015)15 号文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