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女,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男,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诉人李四因与被上诉人张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2X日作出的(2023)黔0628民初X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黔0628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居住证明,内容为“兹有李四,性别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其自2022年4月6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中建大公馆X室。特此证明!2023年5月16日”,该证明加盖了X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社区居委会印章。而贵州省松桃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纠纷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