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31日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