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照明8.1一般规定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实施绿色照明,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8.1.2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以构建舒适的光环境。8.1.3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8.2照明质量8.2.1 医疗建筑下列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8.2.1 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门厅、挂号厅、候诊区、服务台、X线诊断、核磁共振、加速器等专用诊疗设备主机室、家属等候区、婴儿护理房、血库、药库、洗衣房、变配电室0.75 m水平面200挂号室、收费室、诊室、急诊室、功能检查室(脑电、心电、超声波、视力等)、护士站、监护室、研究室、会议室、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化验室、药房、病理实验及检验室、仪器室、专用诊疗设备的控制室计算机网络机房0.75m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