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分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三)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二、机构管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监督。麻精药品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麻精药品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应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列入专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五)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列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1.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