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 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 指当存在上述情形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应立即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