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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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五华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30 项)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一 行政许可 共 0 项 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共 0 项 三 行政处罚 共 23 项 1 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区财政局2 行政

2、处罚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3、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区财政局2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3 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 70 号令)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

4、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区财政局4 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

5、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区财政局5 行政处罚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区财政局3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直接责任人

6、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

7、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6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局7 行政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区财政局4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9、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10、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8 行政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11、政处分。区财政局5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9 行政处罚对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12、、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局10 行政处罚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

13、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区财政局611 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

1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

15、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16、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区财政局7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17、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

18、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财政局13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 区财政局8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

19、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20、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21、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区财政局9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15 行政处罚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22、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区财政局16 行政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23、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区财政局17 行政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

24、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区财政局10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18 行政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25、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区财政局19 行政处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等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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