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仁怀市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权限内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
2、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一条 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
4、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2 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
5、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 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7、.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 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
8、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 行政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
9、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 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
10、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7 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贵
11、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款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
12、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13、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十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8 其他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
1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9 其他类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15、。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 其他类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1.管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第十三条仁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