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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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 我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 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 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 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 购建。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

2、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 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 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五条 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学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部门(系、部、处 室)两级管理体制, 贯彻“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用 结合、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各级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 员精干,配备 思想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管好这项 工作。第六条 各后勤经营服务部门、独立核

3、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应 作为学校固定资产 管理,依照本 办法规定办 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入库单” (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 固定 资产的使用人 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 单位,凡 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标准第八条 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第九条 价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

4、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如果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2批同类物资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工作台、 图书、 乐器等,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帐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三三三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 单位 )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 单位上 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 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 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

5、资产管理科按使用部门为单位统一出具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凭证,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一、土地;二、房屋及构筑物;三、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交通运输设备;六、电器设备;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八、仪器仪表及量具;九、文艺体育设备;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十二、无形资产;三三三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十三条 对未入帐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 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 费及车辆购 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

6、后,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 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 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3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若没有提供标明金额的凭据时,按照同 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调出、 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亦可按重置价值计

7、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 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 协议确认价值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价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四条 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记帐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

8、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固定资产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法规。二、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 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好资产管理工作系统,加 强队伍建 设。制定并逐步完善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单位的仪器设备的财务总帐和明细帐,协调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负责登记固定 资产总分类帐、分户明细帐,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核 对资产总帐,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帐、物,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

9、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4五、负责编制、汇总、 审核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一般性固定资产设备和各项专款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六、参与学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 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七、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及提出实施意见。对学校房屋建筑物及能源实施监督管理。八、会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九、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 维护和使用情况。十、对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要建立归档制度。十一、负责全校

10、多余、待报废、丢失固定资产设备的 处理,并按审批程序报主管校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十二、代表学校对各类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十三、负责组织培训、考核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对部 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建议。十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登 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一、资产管理科: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 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 十一大类的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的资产审核与资产帐

11、目管理。三、财务处:负责全校十二大类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与财务帐目管理。四、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山西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运行。五、各使用部门要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第十八条 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工作量大小、 规模及隶属关系等确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 负责 日常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结合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特点,制定具体使用管理细则。

12、5二、负责登记占用资产的分户明细总台帐、所 辖使用部门分户明细帐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卡片。负责指 导监督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的粘贴,确保帐、卡、物相符。三、负责申报计划的提交,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一系列具体业务工作。提出资产的调剂 、配置建 议上报主管部 门并协助组织实施。四、负责到资产管理科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入帐、调拨、 报损、报废、增加、减少等有关手续,提出资产 的处置意见。五、在资产管理科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年度清查、 盘点工作。六、负责建制低值资产总明细台帐及所辖部门的分户明细帐。七、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用手续。八、正确使用山西省教育厅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

13、权规范履行职责,保 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数据输入登录工作。九、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占用的资产。指导 、监督、报告所辖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其岗位职责相同。资产管理员一经确定,要报资产管理科登记注册备案,要确保稳定,确需 变动,需报经资产管理科进行 监督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管理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 购置、建造、改良、受赠、 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二十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政府采 购和招标管理制度。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

14、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并会同资产管理科、审计、财务、 监察及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 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学校应成立论证招标 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货比三家,并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论证 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要求有使用人员参加。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 并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主管部 门应组织验收班子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 勘验、 测试和清点。 验 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

15、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要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供货方6提出并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增加。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 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 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 锈、防蛀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 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 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 为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 鉴定、修 缮,确保使用的安全。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 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对参入使用人员进

16、行技 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 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根据 资产的等级及价值的不同,经资产管理科、主管校长、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不同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的手 续。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出租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确需对外出租,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资产管理科 办理有关手续。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 应认真勘验,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

17、使用情况的 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 资产, 资产管理处应及 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第三十条 按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 管理的有关规定,校 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资产(作为投资的部门除外) 应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并且要有完善手续,要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产权关系。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变动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 资产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 应在资产管理科的监督下进行资产的帐、物核实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三

18、、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 须将所用资产向借用部门交清,否则,不予 办理有关手续。若有不清之处,应按有关 规定处理。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同 时报资产管理科调帐。若有损失和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 法办理。7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为保证帐、卡、物三相符,做到家底清楚,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资产管理科负责检查验收。查出的盈、亏、 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校 长审批后,资产管理科和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处理,杜 绝无用资产占帐现象存在。二、资产管理科要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

19、 视资产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 查或局部、分 类抽查,以督促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三、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按制度执行,成 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制度办理,造成 资产损 坏、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当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中,直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 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 、出售、投资、 报废、报损等。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严格规范固定资产 的处置行为,杜 绝违规和流失现象。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

20、、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资产管理科组织检查、审核,提出 处理意见。 贵重仪器设备要组织技术鉴定。三、学校主管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五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须经省教育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 批。二、处置总价值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批。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 经学校资产管理科审核, 报学校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学校

21、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 应由资产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方可处置。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 对外投资, 应按国有资产8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 对责任人的部 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申报部门要将处

22、置设备连同使用管理卡片一起交回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二、资产管理科按设备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帐,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 类明细帐。三、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设备分类、使用 处所登记明细帐,按使用室(人)或类别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第四十二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若有变动,要在资产管理科的监督下办理帐务移交手续。第四十三条 校内实体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科对实体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帐务手续,做到 帐帐相符, 帐实相符。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 管理卡片要登记设

23、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 类代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 员签字承担保管 设备的责任。使用人发生变更时,要在办理设备 移交手续的同时,由新使用人在资产卡片签字。使用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第四十五条 使用部门之间需调动设备时,必须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 调整有关帐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 门负责。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由使用部 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填写相关凭单, 经规定的有关人 员签章,作 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四十七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以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的相符。一、资产管理科每月按十二大类与财务处对帐一次。二、资产管理科每半年对使用部门的帐卡进行一次核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资产管理科。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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