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民平等权现状和保护【摘要】公民平等权应属于宪法的保障范围。但是在宪法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回避在行政法这样一个传统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公民平等权保护,宪法中对于平等权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树立行政法中的公民平等权理念以及相关对平等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应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平等权 法律规制 司法救济 一、平等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宪法中的平等权保护。 平等是各国宪法都努力追求的价值体系。法国 1789 年 人权宣言规定: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在其境内拒绝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护。德国 基
2、本法也在第 3 条规定了平等权。 在我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平等权也是很重要的一项,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内涵包括:第一,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第二,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保护;第三,禁止歧视对待公民权利;第四,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第五,合理差别的原则。 我国 1982 年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上的平等权可
3、以理解为一种特定事由范围之内的差别对待的禁止。 (二)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 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拘束行政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即“平等对待原则” ,主要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其中同等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先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比例对待规则,要
4、求行政主体应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实中,这种比例往往与各相对人所起作用的大小、情节轻重相一致。 二、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法律规范 (一) 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三)
5、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 三、行政职权侵犯公民平等权的表现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 (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而导致了与
6、法定目的不一致。这使得行政相对人原本应受到的平等待遇被行政主体不正当的目的所去除。 (3)行政主体的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四、我国对于行政职权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救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错误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是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理由之
7、一。在行政复议中,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重作。相应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仅仅有权判决撤销其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重作。从上述条文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行政复议而言,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滥用职权仅规定了可以撤销这一种判决类型。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一般情形下的撤销判决的补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还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变更、补正等其他判决类型。在平等权的诉讼案件中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相对人对,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而起诉;另一类就涉及到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案件中,滥用职权可以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权等等的行
8、政行为之中。既然滥用职权属于行政违法的一种,因此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滥用职权的案件中仍然可以采用上述判决类型,从而更为适当和全面地保护相对人的平等权。 五、结语 从总体上而言,公民平等权应属于宪法的保障范围。但是在宪法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回避在行政法这样一个传统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公民平等权保护,宪法中对于平等权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树立行政法中的公民平等权理念以及相关对平等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应是我国法治下对于公民平等权保障所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晓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1999 年年会综述D.中国法学,1999, 6. 3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 25 个司法大案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