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参说明1.1 公众参与由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 682 号第十五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也提出了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1.1.1 公众参与目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直接反映项目周围地区公众对 项目的意见和态度,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等。通过向项目周围地区的公众介绍 项目的类型、建设规模、同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及解决办法,使公众充分地了解项目潜 在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并确认公众对拟建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进而使项目能被公众认可,提高项目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本次公众参与目的是通过对莱州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回填平整项目有关环 境问题的调查,使拟建项目能被评价范围内的公众所了解,同时把公众对项目的态度、 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促使本项目的设计、建设更完善合理,从而制定的环保措 施更能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更大限度地发挥拟建项目的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