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庆阳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省委王三运书记重要批示和 11月 22 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副书记、市长栾克军在全市第四次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煤矿建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整顿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境内合法登记在册的新建煤矿。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安全管理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2、是否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是否与工人同上同下,是否严格执行“六长” 每日必做;3、是否组织开展优秀安全班组创建活动;4、是否设立了安全指挥中心,是否明确安全副矿长为第一副矿长,并做到了责、权统一,相关机构与人员是否配置齐全;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6、主体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否
3、具有 8 年以上的管理煤矿的经历,是否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7、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规定的 15 类重大隐患;8、是否建立、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是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标准、措施、资金并挂牌督办,逐项验收,逐一销号,形成闭环管理体制;9、“瓦斯 监 控” 、“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二)平巷和斜井(巷)的掘进和支护管理10、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工作面 10m 的支护,在爆破前是否进行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是否先行修复,之后进入工作面作业;11、施工时,掘进工作面煤、矸和其他堆积物是否超过巷道断面
4、的 1/3;12、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作业前,班组长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是否进行全面检查;13、掘进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掘进机械的橡套电缆,是否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三)“一通三防”管理14、矿井二、三期工程是否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尘设施的安设地点;15、是否安装 2 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 1 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在 10 秒内启动;16、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是否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行,是否实现全风压通风;17、是否配备了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并按规定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是否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
5、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18、通风瓦斯日报是否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19、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20、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动车和掘进设备等是否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四)水害管理21、是否对本井田范围内的观察孔、注浆孔、电缆孔、勘探钻孔等各种钻孔的位置、封孔质量做到底清数明,所有钻孔全部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建立矿井钻孔台账;22、矿井排水能力的配备是否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是否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 2 倍;2
6、3、各煤矿是否对受采矿影响导致的地表塌陷、裂缝、山体滑坡等进行了排查治理;排洪渠、涵洞是否畅通;井口是否高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是否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24、是否对井下排水系统进行了全面检修,是否清理了水仓和沉淀池,是否进行了联合排水试验;25、探放水方案是否有单孔设计并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的原 则。(六)提升运输安全管理26、新安装矿井提人装置,是否经验收合格;27、矿井运输是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制度,“一坡三挡 ”是否完善可靠;升降人 员的井筒、斜井运 输绞车房是否安装井上、下人员出入平台的视频监控和语音提示系统;28、提升绞车保护是否齐全,动作
7、灵敏可靠、绞车、钢丝绳是否经有资质的部门测试合格(包括基建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钢丝绳),防坠罐、钢丝绳是否经过测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29、是否有主要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七)机电管理30、矿井是否做到两回路电源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是否装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是否能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3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是否加装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32、井下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是否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是否存在失爆现象;33、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机电产品;3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
8、设备,是否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是否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是否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35、所有螺栓紧固的电器设备接线腔(盒)盖板上是否实现“三开一防”(开盖 报警、开盖断 电、开盖闭锁 及防止非专业人员擅自开盖操作);36、井下配电网路是否均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是否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37、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有选择性
9、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八)火工品管理38、煤矿是否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火工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购买(储存、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39、煤矿是否存在非法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火工品,是否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取相应的煤矿井下许用雷管和炸药;40、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三人联锁放炮制”;41、是否对火工品实行监督管理,是否有档案资料可查;42、是否严把火工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明确火工品的使用地点
10、;当班使用量是否符合要求;当班剩余的火工品是否当班清退到地面火工品库房;43、煤矿井下是否设置爆炸材料库。(九)其它方面44、是否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要求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45、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 100%;46、是否组建有应急救援队伍并取得资质;是否按规定签订了救护协议。四、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的部署,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级政府督查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改(11 月 23 日至 12 月 5 日
11、)。各煤矿企业要制订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限期整改。各单 位要于 12 月 6 日前向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第二阶段:行业管理部门检查 (12 月 6 日至 12 月 15 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深入煤矿企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 100%。对不上报隐患或自查自报隐患为零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隐
12、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阶段:各级政府督查(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5 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本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督查覆盖率要达到 100%。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挂牌督办,联合执法,该上限处罚的一律上限处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一律取缔关闭。市政府结合各县(区)督查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督查。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为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上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公安局和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13、,市政府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庆阳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行业落实、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严密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各产煤县(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工作实际,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产煤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煤矿专项整治
14、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要大力宣传,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扎实整改,确保成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切实做到全覆盖、深排查、严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专项整改行动工作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各产煤县(区)、相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梳理,于 12 月 18 日前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上报市安委办。各产煤县(区)和相关部门对排查的重大隐患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四)认真做好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区)、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区)、各行业专项整治情况于 12 月 20 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