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2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