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