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并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 名称: 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 被保险人 名称: 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三、 建设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招标文件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计划工程期限: 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四、 保险合同要素摘要表承保分项 保险金额 比例 费率 保险费 绝对免赔额/免赔率投标保证 项目经理履约保证施工
2、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履约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质量履约保证履约保证工期履约保证支付保证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五、 保险期间: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共 日历天实际保险期间为:1、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2、履约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至被保险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提前接收的,保险责任于接收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3、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
3、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提前竣工结算的,保险责任于竣工结算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六、 特别约定:1、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险合同因建设工程提前接收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形式代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偿还义务后,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投保人应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投保人进一步同意以未向保险人偿还的保险金之金额为基准金额,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为基准日期,以每一日万分之五为利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至投保人偿还保险金之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按日计算追偿期间)的孳息以及保险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各项追偿费用。计算公式为:投保人偿还给保险人的金额=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1+按日计算的追偿期间0.05%)+追偿费用七、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八、 争议处理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