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促进文艺作品评审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以弘扬弥渡优秀文化、传递弥渡文化正能量、促进弥渡文艺大繁荣、提升弥渡知名度、扩大弥渡影响力为主要评审依据,对在高端平台展示的弥渡文艺作品进行奖励。第二条 作品评审应坚持的原则:以文艺“二为” 方向和“双百” 方 针、弘 扬主旋律、落 实“ 三贴近”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 作品 艺术性、思想性并重 ”;坚持“择优鼓励、重奖精品”。第三条 文艺作品创作评审奖励每年举行一次,每年奖励经费 5 万元。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奖励作品进行评审和核准
2、。评审委员会由县文联委员会委员或文艺家协会主席 9-11 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作品汇总登记、申请奖励条件核实、奖励资金兑现等日常事务。县文联从协会活动和工作经费中适度安排评审工作经费,保障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弥渡工作、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代表弥渡参加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活动、文艺赛事的团体和个人。 (不含各中小学校学生)- 2 -第五条 奖励的文艺作品门类:(一)语言艺术类作品,诗歌、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剧本、文艺评论等;(二)表演艺术类作品,音乐、舞蹈等;(三)造型艺术类作品,绘画、书法、摄影、雕塑、民间
3、工艺等;(四)综合艺术类作品,戏剧、戏曲、曲艺、影视文艺、广播剧、旅游短片、MV 等。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文艺作品。(二)在国家批准的公开出版物(不含内部准印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以上文联及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承办)的文艺活动中展览、展播和在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播映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或宣传、文化部门主办(承办)的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本县作者创作的由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
4、专著。(三)研究性作品(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文艺理论)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需在专业报刊的文艺理论版发表。第七条 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作品:(一)已在县委宣传部申报并领取对外宣传奖励资金的作品;- 3 -(二)采取非正常手段,通过向不民间机构、民间传媒交纳版面费、参赛(参展)费等发表、入展、播出、播映和获奖的作品;(三)县财政全额投入支持出版的专著;(四)无 CIP 数据可以 查证的专著;(五)非文艺作品。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作品奖励共分五大类,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细则。第九条 作品评审和记发资金应注意的问题:(一)“文字稿 ”和“非文字稿”的界定。本 办法所
5、称的“ 文字稿”,特指在正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字作品;“非文字稿” 特指在正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联和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以及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文艺赛事中展出、演出、获奖的书法、绘画、摄影、音乐舞蹈、民间刺绣、雕塑、篆刻等不以印刷文字展示的作品,以及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声光影像类作品。(二)作品字数计算。非文字稿以“件” 为单 位计算奖励金额;非诗歌类文字稿以“ 千字” 为单位计算奖 励金额,不足千字按千字计;古体诗词按千字/ 首计,新诗按千字/20 行计。(三)同一作品同一年度在不同级别的传播媒体,不同级别的机构举办的文艺作品、文艺赛事
6、上发表、展出、播出、演出、获奖、出版,不重复记奖,奖励资金按量高级别的奖励档次兑现。- 4 -(四)对以弥渡风土人情、弥渡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历史文化以及当代弥渡人精神风貌为主要内容,充分展示弥渡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反映弥渡时代精神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在出版物和广播台、电视台中以“头条位置” 刊发、刊播的作品,在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五)在人民文学十月当代收获剧本等期刊头条位置发表,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社会知名度、文艺界认可度较高的期刊头条位置转载的文艺作品,或荣获权威机构举办的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中国美术
7、奖、中国书法家协会主的展评奖项、摄影金像奖、茅盾文学奖等重大奖项的作品,经委员会评定,在本年度可调控奖励资金范围内予以嘉奖。第四章 申报奖励事项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作品时间跨度: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发表、展出、播映、获奖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作品。第十一条 作品一律由作者本人或创作团体(单位)申报。作者本人或创作团体(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的时间:每年 3 月 1 日前。申报业务受理机构:县文联办公室。申报时须提供的材料:出版物复印件,获- 5 -奖证书、展览(展演展播展映)入展证书、收藏证书复印件,
8、文艺作品播映激光视盘、录像片剧照或播映通知单等相关凭证。第十三条 兑现奖励的相关规定:(一)奖励资金由著作权拥有者领取。多人合作的,奖金由申报者领取,自行协商分配。因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报者本人或申报团体(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二)严禁弄虚作假。若申报者、申报团体(单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凭证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兑奖资格,提出严肃批评,并在 5 年内拒绝接受其申报作品。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启用在公开媒体通报批评的惩戒机制。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 2014 年 12 月 2 日经县文联全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
9、文联负责解释。附件- 6 -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细则一、公开出版的报刊(一)文联系统的专业性期刊1.中国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期刊文字稿:400 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3000 元。文字稿字数计算办法: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诗词每 20 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 20 行的按 20 行计算。 (本计算办法适用于下各款。 )非文字稿:6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1500 元。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主管(主办)的期刊文字稿:300 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2000 元。非文字稿:4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
10、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1000 元。3.各地州市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文字稿:200 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1000 元。非文字稿:2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500 元。(二)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刊1.报纸(1)文艺副刊版。文字稿:300-400 元/ 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 7 -超过 1000 元。非文字稿:4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600 元。(2)综合副刊版(如旅游版、生活版等)。文字稿:200 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600 元。非文字稿:3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
11、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300 元。2.非文联系统的期刊文字稿:200-300 元/ 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2000 元。非文字稿:200-300 元/ 件,若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1000 元。(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刊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冠名的日报(如云南日报)(1)文艺副刊版。文字稿:400 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1000 元。非文字稿:400 元/件,若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600 元。(2)综合副刊版。文字稿:200 元/千字。非文字类:200 元/件(组)。2.其他报类(如晚报、早报、时报等)(1)文艺副刊版。文字
12、类:300 元/千字。非文字类:200-400 元/件(组)。(2)综合副刊版。文字类:200-300 元/ 篇(首)。非文字类:100-200 元/件(组)。3.非文联系统的期刊- 8 -文字稿:100-200 元/ 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 1000 元。非文字稿:100-200 元/ 件,若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 500 元。(四)各地州(市)的报刊(1)文艺副刊版。文字类:300 元/篇(首)。非文字类:200 元/件(组)。(2)综合副刊版。文字类:100 元/篇(首)。非文字类:50 元/件(组)。二、公开出版的图书和声像作品(一)个人专著图书凡是以自费方式公开
13、出版的图书,按印张数以奖代补,4 个印张以内(含 4 个),一次性给予创作补助资金 2000-5000 元;4个以上,每增加 1 个印张,增补 100-1000 元。每部作品不超过10000 元。若同一年度有多部符合奖励的作品申报,单号出版图书补助高于丛书号出版的图书。(二)2-3 人合著图书作者全部为弥渡籍的,参照个人专著奖励;与县外作者合作的,根据本县作者所占全书印张分量和署名先后酌情奖励。(三)被图书选编的作品入选文联系统编辑出版的文艺作品,参照“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的奖励标准 执行;入选其他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文艺作品,参照“中央部级单 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综-
14、 9 -合副刊版”的奖励标 准执行。(四)出版声像作品凡是以自费方式公开出版的个人声像作品专辑,一次性给予创作补助资金 3000-6000 元。2-3 人合作的作品,作者全部为弥渡籍的参照个人声像作品专辑奖励,与县外作者合作的根据本县作者所占分量和署名先后酌情奖励。选编作品,入选文联系统编辑出版的,参照“ 文联及其各文艺 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非文字稿” 的奖励标 准执行;入选其他部 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照“ 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 办)的报纸- 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的奖励标准执行。三、在地市级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文艺活动中传唱的音乐作品和展出的书画、摄影等作品(一)文联、宣传、文
15、化部门主办(承办)单位行政级别,参照“文 联 系统 的专业性期刊 -非文字稿”的 奖励标准执行。(二)其他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根据主办(承办)单位行政级别,分别参照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省日报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地市日报文艺副刊版非文字稿奖励标准执行。四、在地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根据中央台、省台、州台划分,在中央新闻联播频道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每分钟奖励 5000 元,其余各频道每分钟 500 元;- 10 -省台新闻联播频道每分钟奖励 500 元,其余频道每分钟 300 元;地州台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在省台基础上予以减半奖励。五、在全国
16、性、全省性、全州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作品(一)全国性文艺赛事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 5000 元、4000 元、3000 元奖励;其他部门举办的,按获奖等次,在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内奖励。(二)全省性文艺赛事省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在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内奖励;其他部门举办的,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内奖励。(三)全州性文艺赛事州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在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内奖励;其他部门举办的,在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内奖励。(四)对在未经官方登记和认可的民间社团举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不列入上述奖励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