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 规范种子生 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制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种子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种子生产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制种经纪人是指受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制种户是指受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人委托直接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种子生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种子委托生产第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在开展委托种子生产时,应当与 制种经纪人或者制种户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内容应载明生产品种 、地点 、 面积 、 数量 、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