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标依据为深入践行区委“4331”工作总体部署,促进全区产业提档升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将惠山打造成为无锡现代产业发展的新高地和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区,根据江苏省人大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8 15 号)文件规定,设立无锡市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对当年在推进智能制造、科技示范、军民融合、绿色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新型墙体和散装水
2、泥、散装水泥工作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方面符合(惠发【2018】15 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第三条 使用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四区建设” 有关要求,推 动全区产业增量提升、存量优化、总量扩张,促进惠山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透明、精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职责分工区经信局负责确定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负责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组
3、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扶持资金的相关工作,处理质疑等事宜;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负责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支出;负责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 支持对象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 201815 号)第 1、2、7、8、15、16、17、20 条规定的对象,为依法在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同时,- 3 -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类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惠山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必须已竣工投产
4、并验收合格;必须已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第六条 支持范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在推进智能制造、科技示范、军民融合、绿色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新型墙体和散装水泥、散装水泥工作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方面的支出,重点用于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和研发,加速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科技示范类项目: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支出,重点用于研发中心的建设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开发应用与推广。绿色发展类项目:经备案(或核准)的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高耗能行业工艺
5、节能改造等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惠山区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以节能服务机构为投资主体,工业企业为实施对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对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智能制造类项目: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智能化发展。推进“互联 网” 发展,支持信息化和工 业化深度融合,实现智能制造和智能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服务型制造类项目:主要用于企业服务型制造模式的推广和- 4 -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信息技术产业类项目: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构建万物互联、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墙体及
6、散装水泥类项目:新扩建及技术改造类:产品和规模符合当前国家、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产业目录(鼓励类)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建扩建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重点的扩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生产企业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设备和生产工艺,为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示范类:使用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砂浆并建筑节能达标的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进散装水泥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的项目;科研开发类:着重研究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科研开发项目。第七条 资金分配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据实结
7、算法分配。区经信局负责奖励扶持企业的确定工作,于次年完成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第八条 支持方式扶持资金以直接奖励的形式给予发放。第九条 支持标准科技示范类项目:对通过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被列入“省重点推广 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 5 -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小巨人” 企业或“专精特新” 产 品企 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 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 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绿色发展类项目:节
8、能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或核准)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重大节能项目的企业,新增项目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年节约综合能耗 300 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 200 元的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项目投资主体是按有关规定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一事一议。智能制造类项目:申报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照技术设备投资最高不超过 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申报企业关键工序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数字化设备的 8% 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 10
9、0 万元;申报两化融合建设项目的,按照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按投入额的 30%给予补助,硬件部分按投入额的 5%给予 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申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的,按该产品当年销售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申报国家、省荣誉资质奖励项目的,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或公布)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6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TSS(信息技 术服务标 准)三级/二级/ 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智能制造咨询诊断奖补项目的,按照服务深度每家服务机构补助 2-10 万元。服务型制造类项目:对评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信息技术产业类项目:申报龙头企业销售业绩排名奖励项目的,分别给予前 3 位企业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 2
11、年;申报龙头企业销售业绩增幅奖励项目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物联网产业投资资助项目的,最高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入的 15%择优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申报新引进物联网企业投资资助项目的,对于龙头企业,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助,对于配套企业,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 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申报企业上云项目的,按投入额的 5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 100万元。- 7 -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类项目:新建扩建及技改类:新建扩建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的 5%补贴,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补贴总
12、额最高100 万元,散装水泥项目补贴总额最高 50 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2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 10 万元;应用示范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应用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2 元,补贴总额最高 20 万元;科研开发类:科研开发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 5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 10 万元。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 预算编制区经信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上年度入围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经信局审核汇总,拟
13、定清单,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区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第十二条 奖励公示- 8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奖励资金不予支持。区经信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经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
14、积极配合区经信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 9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本管理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扶持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