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打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障碍,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激活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和程序规范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入单位应有相应编制和岗位空缺,拟交流人员必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于下列情形
2、的,可直接交流:(一)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四)市、县区区域内和跨区域类别相同的事业单位间或从公益一类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 2 -(五)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第五条 市、县区区域内和跨区域从公益二类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流动的,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交流。公开遴选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方案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核准,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经考试合格后择优聘用。第六条
3、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方案由各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直接面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跨区域交流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二)跨区域或通过遴选交流到市直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跨区域或通过遴选交流到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卫生专业人员交流到边远山区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三)交流专业
4、技术人员,必须专业对口,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满足在下一级职级任职的年限要求。交流工勤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职- 3 -业资格或技能条件。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交流:(一)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二)县区以上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三)通过招生招聘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四)跨区域交流工勤人员的;(五)在原单位工作不满3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公益二类人员交流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六)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
5、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 龄两历一身份” )等重要信息 记载存疑的;(七)交流人员与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聘任与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以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岗位的。规模较小、人员编制较少的单位,交流人员与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八)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九)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 4 -拟交流调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
6、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核查其人事档案,特别是“三龄两历一身份” 等情况,并作出考察政审结论。第十条 跨区域或公益二类向公益一类流动的其人选在调聘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聘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聘。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应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或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交流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
7、可适当简化程序,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交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对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认真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违反规定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或超编、超岗位数交流的,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5 -交流、工资套改、核发、养老和医疗等手续。已经聘任的,责成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凭组织、人社部门的批准办理事业单位交流人员的工资、户籍迁移、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手续。第十六条 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实施意见,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后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惠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