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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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7 年 5 月 28 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我市出国(境)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它国内难以学到的业务知识。第三条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为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培训项目实

2、行计划管理。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分为审核类、审批类。(一)审核类项目。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的国(境)外培训,属审核类项目。 审核类项目需做项目计划申报,报国家外专局立项,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国家外专局审核并出具出国(境)培训审核件。(二)审批类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到国外培训,又需申请国家外专局经费资助的培训项目属审批类项目。审批类项目需做项目计划申报,报国家外专局立项。由国家外专局审批并出具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再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确认件。第五条 组团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 13

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项目,鼓励申报 3 个月至 1 年的中长期培训项目,但不得超过 1 年期。长期培训项目不包括攻读学位。短期培训团组原则上不超过 30 人,中长期培训团组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人数。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组团单位可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部门(系统)、本地区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填写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每年分两次报市外专局汇总(5 月、11月各报一次),由市外专局、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培训选题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二)培训内容要符合我市产业发

4、展战略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三)培训成果要有助于我市紧缺人才的培养;有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技术把握;有助于提高我市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第七条 市级各党政群机关和各区(市)县可组织本部门(系统)、本地区的人员出国(境)培训。企事业单位组织派遣团组出国(境)培训,应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204 号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资格认定。第八条 项目的筛选依照国家外专局关于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按需派遣、确保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指导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专业结构和所去国家的布局,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或重复组团的现象。第九条 市外专局根据国家外专局的立项批复,下达立项通知,

5、各组团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的执行和实施。第三章 实施第十条 项目执行(一)培训项目必须在批准年度的 12 月 25 日前执行完毕。凡不能在此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回国的,该项目予以撤销,确属工作需要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二)组团单位应严格按培训业务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参团,不得拉关系、搞照顾,让无关人员搭车参加培训团组,一旦发现,将取消组团资格。(三)组团单位应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副局以上领导需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专局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国家外专局任务批件(审核件)下达后,不得更换人员、培训机构、国别和日程安排。第十一条 人员条件(一)严格

6、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原则,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守法、专业对口、求知欲强、 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和外语合格的人员出国(境)培训。(二)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年 龄 50 周岁以下。个别有特殊需要的(如担任团长或局级干部),经派遣单位专函说明,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 周岁。出国(境)培训团组中 50 周岁以上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3。在报送材料时 ,50 周岁以上人员 需附健康体检表及所在单位健康担保函。(三)45 周岁以下的出国培训人员原则上要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短期培训需取得初级证书,中长

7、期必须取得中高级证书。高等院校外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 1 年以上者可以免于 BFT 考试。(四)短期培训团组中,必须有 1 名生活翻译,翻译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外语水平和证书。第十二条 培训渠道(一)国家外专局已认定的渠道。(二)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渠道可报国家外专局同意先使用后评估,其它渠道必须经过国家外专局评估认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一)严格按照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 15 号)和 财行 200173 号、外专发200295 号、外专发 200296 号文规定,预算

8、出国(境)培训费用。组团单位严禁高额收费盈利。各组团单位在向市外专局报送材料时需提交收费通知的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国内办理手续费用, 预培训费用,国际旅费和国(境)外人均费用。(二)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零用钱,对违规者,将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 节严重的取消组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审批类培训项目,按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在组团和收费通知时应注明国家外专局资助比例。国家资助比例部分,每位团员应享受均等资助比例。(四)审批类培训项目,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在出国前五个工作日,持市外专局介绍信、国家外专局出国任务批件、经费通知单、有效

9、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民航购票点的有效订票单,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领取资助款。团组回国 1 个月内,持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的护照及有关原始单据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核销资助经费。国家外专局核销部份不得重复报销。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与日程(一)组团单位及培训渠道应确保培训质量,按主题设计培训课程。学习内容要充实,要有称职的授课人员和对口的交流单位。在外授课时间不得少于全程时间的 1/3。工作日应安排与业务有关的学习交流活动。国外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除欧盟国家外,限一个国家的 1-3 个城市内培训。在外日程安排应预先报市外专局审核。(二)严禁工作日安排游览活动,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

10、(境)游览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及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单位组团资格。(三)严禁利用周末到周边国家游览或绕道其它国家。未经国家外专局批准不得经停香港。(四)出国(境)培训前,必须组织国内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 天。内容包括:外事纪律教育、国家安全教育;进行业务教育和熟悉培训主题相关知识;了解所到国的基本国情;组织分工和行程注意事项。第十五条 境外团组管理(一)组团单位必须选好团长人选,在外培训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 团长应由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二)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按时回国,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滞留在外。(三)培训人员回国后,由组团单位负责及时收回培训人员的护照、

11、于回国后 15 天内上交市外事办。第十六条 培训成果(一)出国(境)培训团组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市外专局、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团组培训总结报告(附电子版及与培训有关的影像材料),同时提交对培训渠道的评估表,每位学员应在回国后 15 天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个人学习小结。(二)市外专局负责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汇编培训总结报告,报国家外专局。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监督市外专局、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对执行本办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单位组团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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