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提供英文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