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第45号令)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 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 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9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 制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