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二、办理依据文物保护法 (1982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
2、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德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地点:德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四、办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五、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 2 份,纸质)2.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原件 2 份,纸质) ;3.建设项目简介及土地使用权证明。 (原件 2 份,纸质);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原件 2 份,纸质) ;5.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原件 2 份,纸质) 。六、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德城区文新局申请)2、受理(德城区文新局窗口受理并查看相关资料,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德城区文新局窗口上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讨论研究领导签字制作行政许可书德城区文新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可在受理人员协助下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人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区文新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德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二)电话咨询:0534-225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