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 2018 年 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修订草案) 的必要性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于 2012 年 4 月 1 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办法实施 5 年来,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事业机构数量和事业编制人员规模、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
2、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第一,从 2012 年开始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 2016 年我市被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市,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很多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措施,公立医院、教育、环保等重点行业的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需要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第二,2016 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办法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享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区划调整后,新设立的梁溪区、新吴区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应权
3、限,原办法的相关条款亟待修改;第三,原办法施行五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有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不够具体等问题,需作进一步作优化完善。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一部符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形势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更便于操作的地方规章。通过对原办法修订,一是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省对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最新精神和要求,为下一步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依据;二是更加贴近我市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增强新设城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整体上提升我市事业单位的绩效水平和公益服务水平。二、制
4、定办法(修订草案) 的主要依据和过程办法(修订草案) 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同时参考了上海、山东、成都、宁波等地的做法。根据 2017 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编办自今年 2 月起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梳理了 2009 年以来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了上海、山东、成都、宁波等地在这一领域的做法。初稿形成后,按照立法程序,市编办书面征求了各市(县) 、区机构编制管
5、理部门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 办法(送审稿) 报市政府后,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办法(送审稿) 全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研究、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对办法(送审稿) 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 办法(修订草案) 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 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管理、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重点规定:(一)关于对事业单位改革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贯彻落实。20
6、12 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 最大限度吸收了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如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精神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委、办、局”等称谓,原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二) 关于我市区划调整后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要求的落实。原办法基于历史的传统和当时的实际,对我市各城区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赋予了不同的权限: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享受与江阴市、宜兴市同等的审批权限,而崇安区、北
7、塘区、南长区、新区的主要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随着我市新一轮区划调整工作的到位,为了进一步发挥梁溪区、新吴区机构编制部门的作用,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 对梁溪区、新吴区两个新设区赋予了和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相同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严格机构编制资源管理的有关精神,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明确了加强监管和服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体责任。针对新设立事业单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上位法及原办法都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责任落实给举办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完全由举办单位牵头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难免会夹杂一些部门利益,客观性和公正性
8、有所欠缺。对此, 办法(修订草案)参考上海市的做法,除要求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外,还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针对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 明确了要对党委巡察和机构编制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第三十四条)(四)关于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央、省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破解政事不分,推动事业单位回归公益服务本位的改革理念。例如原办法对事业单位经费渠道简单地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三类。在此次修订中,为鼓励事业单位更好地提升公益服务,明确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
9、将根据“其职责任务、功能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经费保障形式,并根据职能任务的变化等进行调整”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提高编制使用效率,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来提供公益服务,将原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修改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 。根据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加了有关编制备案制的内容,即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由单一审批制向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 (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五)关于办法(修订草案) 可操作性、实效性。办法(修订草案) 制定过程中立足于进一步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优化。如原办法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定比较原则,此次修订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在办法(修订草案) 中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的条件和内设机构规模,同时对事业单位名称中冠“无锡市” 、 “无锡”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 、区名称应该如何审批等实践中缺乏必要管理规范的问题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