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查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五)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六)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青政办发201030号)。二、办理机构市、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工作流程(一)社会保险稽核分为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投诉稽核。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社会保险稽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三)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四)社会保险稽核完成后,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制定稽核报告。(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求被稽核对象意见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