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旅检现场查验物品损坏赔偿细则(2003年7月8日修订)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查验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因损坏被查验的物品应当赔偿当事人实际损失,且海关当场决定予以赔偿的情况,适用本细则。适用本细则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若实际赔偿金额超出人民币500元的,按照有关的程序规定办理。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二)易腐、易失效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三)海关正常查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四)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五)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六)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