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危险作业安全规范为了对危险作业安全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订本标准。1 危险作业范围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1.2 带电作业:电压在50伏以上的带电作业;1.3 靠近带电高压线作业:指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下列值,但有可能靠近下列值的作业。 10千伏以下:0.7米;1035千伏:1米;1.4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备设施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1.5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各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储(输)油、液压、液氨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1.6 高热作业:指在温度超过40的容器内的作业。2 一般要求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必要时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措施落实后,才可进行作业;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