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一、培养目标1.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3.身体健康。二、学习年限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硕士博士连续培养的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博连读生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年月起计算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基本年限由各学位分委会确定,列入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