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以下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 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2.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三)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