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对罪犯卓勇减刑建议书闽武监减2018221号罪犯卓勇,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程娟蓉、桂文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5年12月30日。(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卓勇于2013年1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罪犯卓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