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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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汕头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保卡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保卡发行和应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保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卡办)是社保卡业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社保卡的制作、发行、使用和维护的统筹、组织、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保卡在本市的应用领域。2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驻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对社保卡在金融应用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保卡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按照社保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管理规程,开展社保卡的申领受理、制

3、卡信息采集、发放、激活、密码维护、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等“一站式”具体经办业务,落实社保卡相关应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商业银行等(以下统称相关应用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保卡应用建设,使社保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及业务办理中有效使用,并配合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社保卡宣传、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市卡办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保卡功能应用有关的信息,市卡办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社保卡所采集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市卡办共享给市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各有关部门单位

4、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信息共享申请。第二章 社保卡的服务功能第七条 社保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1.身份凭证。社保卡可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3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2.信息查询。以社保卡为验证载体,持卡人可登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社保卡栏目”(http:/ APP、城市一账通或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社保卡相关信息。凭社保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上查询持卡人个人信息。3.缴费和待遇领取。通过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

5、各项社保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领取就业创业扶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领取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等社保待遇。4.就医结算。凭社保卡实现本统筹地区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跨省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具体操作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等医保业务。(二)金融消费领域1.金融功能。社保卡作为特殊的金融借记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可通过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或具备银联功能的终端,由银行提供配套的个性化金融服务。2.消费支付。持卡人对社保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出租车、图书借阅、公共停泊车、加油、超市购物、景点门票等社会公共事业及日常生活方面进行小

6、额支付消费。(三)政府公共服务领域4根据政府开展公共服务的需要,适时将社保卡升级为市民卡使用,在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公积金管理、财政补贴发放、校园管理等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现实集成应用,实现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保卡“一卡通”,上述应用根据社保卡信息系统建设及业务拓展情况,分步实施、适时启用。第八条 市社保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标准统一制作。根据未来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发第三代社保卡,实现线上与线下业务有机衔接。第九条 社保卡的政务、民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由相关应用部门向社保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现各项公共服务功

7、能所需的系统改造、网络通信及社保卡读写机具、自助终端及相关设备等费用,由相关应用部门落实。市卡办具体负责统筹组织软件开发、设施配置、维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向社会推广使用社保卡服务功能。第三章 社保卡的制作和使用第十条 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社保卡及使用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社保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社保卡的密码管理、申领、挂失、换领、注销等业务要求,由社保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管理规范。5第十二条 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应设立社保卡服务专窗,受理社保卡服务。医保定点机构应当配备社保卡适用 POS 机和按要求配备读写终端,实

8、现社保卡医保实时结算和医药费的刷卡消费。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在办公服务区域显要位置统一张贴社保卡业务标识,按照业务需求配备社保卡应用设备,以满足持卡人业务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以凭卡申请查询本人卡内信息和相关应用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医保定点机构、相关应用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相应业务办理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有误的,可依法向相关应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首次发卡以外的制卡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社保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上级另有减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收取代理费等名义增加社保卡发

9、行成本。第十五条 社保卡建设管理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及其经办服务网点和相关应用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保卡的使用安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各自业务系统内对接社保卡应用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履行社保卡信息保密义务。6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卡办、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保卡管理和使用操作流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查询投诉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对各自社保卡应用服务网点制订考核办法。市卡办应当对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

10、定点药店的社保卡服务制订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十七条 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卡办通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社保卡申领、发放、应用等业务受理和管理职责的;(二)在社保卡申领、发放、应用的业务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三)拒绝受理职责范围内业务的咨询,造成投诉的;(四)不按业务需求配备社保卡相关应用设备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七)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

11、十八条 相关应用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7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相应的社保卡应用受理和管理职责的;(二)拒绝受理职责范围内业务的咨询,造成投诉的;(三)不按业务需求搭建社保卡应用环境,配备社保卡相关应用设备的;(四)不遵守主管业务部门制订的用卡业务规定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七)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经办服务网点、相关

12、应用部门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市卡办或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卡办应当对上述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社保卡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整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建设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应用部门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社保卡建设管理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经办服务8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保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破坏社保卡应用系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不再受理参保职工、居民个人首次办理社保卡申办业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9 月 30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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