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摘 要 刑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 72至 76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监视居住措施予以细划,第 73、74 条明文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及适用、刑期折抵情形。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于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间的过度领域,结合实际探讨能否真正落实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切实做好监督,适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 法律规定 适用性质 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张娟,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7-02 刑
2、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作了较重地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规定,必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生事物虽然堪称亮点,但其在具体实践中必将得摸索着适用、探讨着执行。 一、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未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设置明确、细致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监视居住变为指定居所执行、指定居所变为变相羁押的乱象。仅原刑诉法第 57条第 1款第(1)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以此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住处和指定的居所两种类型。新刑诉法在延续此种划分的基础上,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改造,对两种执行场所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新刑诉法第 73条新增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新制度,要点包括:第一,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和指定的居所两种;第二,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场所、通知义务、法律监督等方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规则作了详细规定;第三,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适用本法第 33条的规定。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
4、身自由具有羁押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以下几方面略以分析: 第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在两大类:一是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理解为,在通常情况下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优先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住处和指定的居所不是可任意选择的并列关系,只有在无固定住处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且只是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即使是对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并非必须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到底使用何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二是虽有固定住处,但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
5、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规定,从表象上看与原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但实际上,对例外进行明确界定,并科以程序制约,反而凸显了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立法倾向。 然而,对这三类犯罪也并不必然导致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从强制措施的基本原理来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以比例原则为限制。 如无保障诉讼之必要,不应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重的强制措施,即使被监视居住人涉嫌上述三类犯罪,也只能存在“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例外情况下,才能适应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第二,严格的审批程序。
6、决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程序分为两种:第一种,由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决定。根据新刑诉法及诉讼规则的规定,该种应由公、检、法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决定。第二种,针对具有固定住所,但因涉嫌特殊犯罪而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也就是通过提升批准机关的层级,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系统建立内部审查机制,避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滥用。且通过新刑诉法第 7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有固定住处,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嫌疑
7、人、被告人不能决定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因为,此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必须符合“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条件,当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侦查已然终结,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对上述人员适用监视居住时,应在其住处而非指定的居所执行。所以,检察院对上述三类犯罪人员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只限于侦查阶段,但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也并不排除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可能。 第三,特殊的执行场所及法律后果。新刑诉法虽然特别强调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但是在法律明文禁止性的规定外的地点的选定、居住条件及安全保障等方面都拥有决定权。所以,在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限制自由性方面明显强于其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分离,办案机关应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在 24小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