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守则按使用的顺序,具体规定了六种估价方法,并规定只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才能使用后面一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把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颠倒使用。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1 1交易价值法交易价值法 (又称又称:成交价格法成交价格法)第第1 1条第条第1 1款: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税价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税价格)应为格)应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并按第8 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情况主要指交易价格中海关认为应计调整的情况主要指交易价格中海关认为应计入而未计入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入而未计入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价格的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3)买方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