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沙河市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人社发20183 号)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民政局、邢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人社发20184 号) ,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特制定本方案。一、明确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结合实际发挥现行社会保沙河市人力 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河市 财 政局沙河市民政局沙河市扶 贫 开 发办 公室
2、文件沙人社201812 号- 2 -险政策作用,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重点人群,落实好贫困人员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并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二、狠抓政策落实(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1、减轻参保缴费负担。2020 年前,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所需资金由省、市按 2:1 的比例分担,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 100 元缴费档次。对
3、60 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2、动态跟踪贫困人员范围。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贫困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待次年财政决算后,政府为其补缴上一年度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政府代缴的贫困人员与正常参保人员一样,享受同样的政府补贴。- 3 -3、完善待遇调整机制。配合省、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4、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制定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增加投资回报率,提高基金收益。4、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
5、入。(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方面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 2017 年 11 月后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困难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 60予以资助。2、全面落实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131- 4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医疗保障救助扶贫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7242 号)和邢台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6、、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关于提高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邢人社发20172 号)要求,切实抓好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根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开其他贫困群体医疗保障救助工作。3、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医药、医院以及医保支付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将监管重点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质量双控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总额控制办法,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
7、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结算,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城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垫资压力。4、切 实 减 轻 参 保 妇 女 住 院 分 娩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 参 加 城 乡 居 民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就 业 妇 女 ,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住 院 正 常分 娩 医 疗 费 用 ,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按 规 定 给 予
8、定 额 报 销 。- 5 -(三)工伤保险方面1、推动做好贫困劳动力参保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全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继续健全和理顺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保。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适时启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好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关于费率浮动各项规定及省人社厅关于做好 2018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15 号)精神,促进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防止因伤致贫。2、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保险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
9、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我市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工,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医疗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按照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补贴。三、强化保障措施- 6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乡镇办、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调整推进社保扶贫工作进展。为确保工
10、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办、市直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社保扶贫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全力抓好各项社保扶贫政策的落实。(二)分工协作,落实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落实社会保险扶贫相关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参保人员与贫困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要重点摸清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中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及待遇保障情
11、况。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保险参保补助和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医疗救助对象的群体,提供困难群体人员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开展精准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识别、确认,逐村逐户调查核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7 -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配合人社、财政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和共享,确保政策落实。(三)创新服务,提升经办水平人社部门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
12、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的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大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省级指导跟踪、市级经办机构组织、县乡经办人员参加的新型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创新“互联网+人社”服务模式,利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银行自助终端、手机自助缴费软件等技术手段,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征缴渠道,争取三年内实现无现金社会化征缴全覆盖,建立以人脸识别为主、多技术手段并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社保基金监控系统,严厉打击死亡冒领及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
13、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四)推进试点,深化基层服务逐步推进全市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工作,继续开展村级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人社部门要对乡、村两级服务平台按“六统一”标准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发挥好服务平台服务群众的功能,逐步构建起覆盖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网络格局。- 8 -(五)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人社部门要加强社保扶贫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站、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采取符合本地区实际,群众喜闻可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深入贫困劳动力,农村工集中的行业、单位和岗位,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的解疑释惑,引导其主动参保,持续缴费;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充分营造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的舆论氛围。(六)加强督导,实施考核评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调度,建立社保扶贫工作台账,做好人员识别。动态掌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兑现发放情况,定期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对工作中出现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定期跟踪监测,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本实施方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 河 市 财 政 局沙 河 市 民 政 局 沙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