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需要修法领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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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需要修法领航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改革先驱非秦相商鞅莫属,正是“商鞅变法”让秦国迅速地强大起来,成为春秋一霸,最终消灭群雄而一统中国。疆域辽阔、民族强大,始成中华。可如此彪炳千秋的改革志士的结局是遭到悲惨的下场。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个民族的悲剧。我们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吗? 从“新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开始说起 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新的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开始实行,应当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第一批的改革新政落地。 按照新的流程,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信用额度,对企业资金到位时间没有硬性规定,这件事意义重大, “新政”的味道很足,它意味着“一元钱也能开办公司”了。 从 3 月 1

2、 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已经作古。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改为认缴制后,首先节省的就是验资成本,其次则是资本不必被绑定在固定账户下很长一段时间,这也有利于节约资本运作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还应该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机制,对于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资本,要有登记公示制度,对实缴资本要有真实性要求,如果虚假登记实缴资本,也应该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 至于股东以

3、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济学界对此仍然有不同的声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一次重大的改革举措。不要低估了这项改革的意义,因为这项改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三大罪名均有冲突。这三大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而且因为这三大罪名而蒙受牢狱之灾的企业主人数众多。 让我们来看看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

4、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至少犯下了三宗罪: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不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就不可能得到什么业务。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万元,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 ,就会涉嫌此罪。 虚报注册资本的原因在于创业者多是白手起家,处处面临资金短缺。出于对公司信用的担心,又不愿降低注册资本额,只好选择虚报。很多创业者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本身就是行业

5、潜规则,是一种“普遍性犯罪” ,而司法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也是“选择性处罚” ,即“谁碰到刀口上了谁倒霉” 。但是,这类罪名虽然一时没有人提起,但很可能有朝一日会随着商业竞争或合作而重新“被”浮出水面。 所以,只要刑法不作修改,这把刀随时都悬在创业者的头上。而且刑法的法律地位非常之高,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二级大法。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的法律地位与刑法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二是虚假出资罪,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三是抽逃出资罪,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现在,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应尽快对刑法作出修改,否则,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便是违法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不能容忍的。现在,实际上已出现了改革新政与现行法律的尖锐冲突,这就使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合法性让人生疑。 正确的流程是先修法而后颁布改革新政。全国人大应尽快对刑法作出修改,这已经是亡羊之后的补牢了。 余额宝之争 2014 年开年,一个爆炸性的话题使中国金融业如痴如狂。如同当年的哥伦布发现了美洲一样,让全世界

7、的眼睛一亮,让全世界的淘金客追腥逐膻漂洋过海来到北美洲。让这块遍地是金的沃土,成为地球上最肥美的绿洲。 2014 年开年,流动性过剩而又头寸奇紧、钱荒日甚的中国金融业突然发现,有几十万亿的资金沉淀在网络上的支付宝、余额宝等网上虚拟银行中。不等他们反应过来,一批超级主力已经排山倒海般地向中国金融业袭来,他们的名字与金融业完全无关,那就是腾讯、阿里、百度、宜信。新浪、搜狐、雅虎、他们的能量让中国金融业敬畏到恐惧。 面对这样的形势,人们都在问:互联网金融巅覆了谁?互联网金融:天使还是魔鬼? 提出这样的问题没错儿,因为中国的金融业是中国的刑法严密保护的雷区,请看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

8、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我真的不知道中国的这些门户网站,腾讯、阿里、百度、宜信、新浪、搜狐、雅虎的老总们在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时,会不会倒吸一口凉气?互联网企业入侵中国金融业,这不是水浒传中的林冲误入白虎堂吗? 他们的支付宝、余额宝这些网

9、上虚拟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吗?他们这不是在“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吗?他们就不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铁窗之灾? 他们所触犯的不仅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还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支付宝、余额宝至少犯下了两宗罪,就不怕数罪并罚吗?可中国能为刑法中的这两宗罪,

10、而放弃互联网金融吗?互联网金融可真是个好东西呀。它是中国的金融业的未来和希望呀。 要改革先修法 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这话似有些唐突。可这是真的,而且此种冲突被以非常尖锐而激烈的对抗的方式表现出来。三中全会精神可以用两个字加以概括,那就是“改革” 。三中全会精神第一是改革,第二是改革,第三还是改革!如果现行的一切都很好,都很完美,那么我们还改革什么? 所以,不要对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感到奇怪,这很正常。现行法令法规维护的是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现状,我们要改革,要改变现行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现状,就必然会与现行法令法规产生冲突。 2014 年 3 月 3

11、0 日,习近平在出访德国时,在答德国记者问中说:改革在中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敢于啃硬骨头。这块硬骨头包括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说到此处,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的改革开放史。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很难。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这让我们想起改革开放之初,1978 年 12月 18 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肯定了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 户农民偷偷地把集体耕地“包产到户”的作法。 那时候农民们十分清楚,这样的作法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把土地分下去是要坐牢的,为此他们甚至写下了生死合同。他们当中如果有人因此坐了牢,其他幸

12、免于难的人,要照顾蒙难者的的家小。大有一种英雄赴难的遗书的味道,每一个人都在这张悲壮苍凉的文书上,按上了鲜红的手印。 可以肯定,这些农民中没有一个是经济学家,或是改革精英。他们并没有想到中国就会从这里刮起一场三十多年的改革大风暴。他们只是明白,不把田分下去,他们都得饿死。 当我们重读这段已写入中国改革开放史的史实时,我们能不心潮澎湃、热泪盈眶吗?我们感谢他们,感谢这些把脑袋系在裤腰带上的,憨厚而悲壮的农民们。三十六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改革先驱们还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吗?回顾这段历史为的是不让这段历史重演。 我们不说别的,有着官方背景的专家们很谨慎地才说了一句话, “给农民以更多的土地财富权” , “

13、国有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同地同权” ,便遭到了来自国家部委的迎头痛击。 农民土地、宅基地可以流转了,当然意味着“国有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同地同权” ,这有错吗?同时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可国土部、住建部会答应吗?果然,国土部、住建部又发狠话了,绝不打开这个口子。小产权房要禁要拆。农业部也发话了, “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他们的依据是这些都与现行的法律法令有悖。 可如果“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没有冲突,那么还有“三中全会精神”可言吗?三中全会精神可以用两个字加以概括:改革!除了改革还是改革。如果我们的现状什么都很完美,那么我们还需要“改革”吗?如果我们的现行法令法规都那么完美无瑕,我们吃饱了撑的? 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对现行法令法规进行清理,否则,改革将寸步难行。 编辑: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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