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研究【摘 要】为了明确各类事后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司法适用时的疑难,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开展的各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此为事后行为在立法中最为典型的存在,因此,研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是探讨事后行为理论的最佳切入点。 【关键词】事后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行为 事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完成某个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后,又实施的其他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行为。事后行为相对于前实行行为,必须具备从属性,即从逻辑关系上看,无前实行行为即无事后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虽然事后行为理论没有获得系统的关注,但是通过整合散
2、见于个罪理论中的事后行为相关知识,能够聚散为整,最终形成完善的事后行为理论,本文的研究目的,亦在于此。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由于其法条对于事后行为的细致化规定,尤其具有研究的意义。不同于故意杀人、强奸、非法拘禁等一次性独立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后续性特征。所谓后续性是指行为人在收买行为后,往往会实施其他能够影响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事后行为。为了明确各类事后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司法适用时的疑难,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开展的各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此为事后行为在立法中最为典型的存在,因此,研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是探讨事
3、后行为理论的最佳切入点。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范畴 收买被拐卖妇女之后,可能开展多种行为,但并非所有发生于收买行为之后的行为都属于本文讨论的事后行为。只有具有以下四个要件的行为才属于事后行为。第一,主体要件,事后行为的主体与前收买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一致的。第二,时间要件,事后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在前收买行为之后刑事责任确定之前。第三,关联要件,事后行为应当与前收买行为具备一定相关性。具体而言,行为人在收买行为之后实施的下述四类行为可视为事后行为:为了隐瞒收买行为所实施的行为;为了维持收买行为不法状态的持续所实施的行为;利用收买行为造成的状态或者结果实施的确保收买行为目的实现的行为;消弭收买行
4、为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四,性质要件,事后行为能够影响对行为人整体行为的刑法评价,例如加重收买行为的刑罚、与收买行为成立数罪并罚,或者不追究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等。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分类 (1)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分为法定事后行为和酌定事后行为。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来看,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有两类,一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对其实施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二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后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非罪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事后行为却并不仅限于该条中规定的行为,典型的还有实施收买行为之后,为了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该被拐卖妇女
5、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本文将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的行为称之为法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事后行为,将非本条规定的在实践中出现的,需要依赖审判人员认定的符合事后行为概念的行为称之为酌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事后行为。 (2)根据行为方式,可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分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事后行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事后行为。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展开,如收买后强奸、非法拘禁被拐卖妇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事后行为,例如,居住于深山的某甲收买被拐卖妇女某乙后,某乙要求必须有婚礼事宜才愿意嫁给某甲,于是某甲留下充足的食物和水后下山采办彩礼,某乙遂利用此机
6、会逃跑,谁知由于路途不熟,反而往深山逃去,待某甲回来发现后,虽明知深山可能有猛兽,但是由于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向他人求救,最后导致某乙丧命于野猪冲撞之下。本案中,某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在先,未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导致某乙死亡在后,此正是一种以不作为方式展开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 (3)根据行为实施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分成即时事后行为和隔时事后行为。在收买行为之后刑事责任确定之前,行为人都可以实施事后行为。即时事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买行为完成后即刻着手实施的可罚事后行为,例如立刻将被拐卖妇女非法拘禁。隔时事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买行为完成后相隔若干时日实施的事后行为。 (4)根据行为结果的不同,可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事后行为分为可罚的事后行为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事后行为产生了如下结果:第一,导致收买行为受到从重处罚;第二,导致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升格;第三,由于事后行为的发生,致使行为人的整体行为由轻罪向重罪转化;第四,与收买行为成立并罚的数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事后行为或者是处于消除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能够为收买行为所包容评价而不单独科加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