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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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 词 解 释 1、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的刑法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 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

2、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 属地管辖 - 2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 (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

3、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 本法 规定最 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 本法。 8

4、、刑法时间效力:是指 刑法 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 刑法 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 溯及力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 犯罪: 1、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5、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 :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

6、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 4 -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主体 :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一般客体:是指一切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5、同类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6、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7、责任年龄 :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

7、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8、一般主体 :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9、 特殊主体 :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10、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单位犯罪 :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 度。 13、罪过 : 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

8、态度。 - 5 - 14、故意犯罪 :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15、过失犯罪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6、意外事件 :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7、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18、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9、

9、犯罪对象错误 : 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20、危害行为: 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1、 作为 :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2、 不作为 : 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2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4、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 25、危害结果 : 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10、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 6 - 26、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7、犯罪对象: 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 联系: 犯罪对象 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

11、是。 28、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9、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30、事先防卫: 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31、事后防卫: 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32、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12、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3、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 7 - 34、防伪限度: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 36、紧急避险 : 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7、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38、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9、犯罪既遂: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40、犯罪中止: 指犯罪分 子在实施犯

13、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41、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2、行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3、 危 险犯: 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44、结果犯: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45、继续犯: 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46、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

14、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47、结合犯: 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 8 - 48、连续犯: 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49、牵连犯: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50、吸收犯: 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51、累犯: 是 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52、惯犯: 行为人因为犯罪

15、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53、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 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 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 1、主刑: 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6、- 9 - 2、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3、管制: 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4、量刑: 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 动。 5、自首 : 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6、 立功 : 指犯罪分 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17、,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缓刑: 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8、追诉时效: 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刑罚的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随犯罪人行驶具体的刑罚权。 10、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有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11、刑法的执 行:指具有刑罚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行驶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2、一般

18、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 10 - 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考研期间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在执行的制度。 13、战时缓刑:指在战时,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 罪论处的制度。 14、量刑情节: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或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15、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

19、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6、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不正确的理解。 17、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实施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1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 制其参加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9、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0、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的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的一种轻刑。 21、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赎罪,或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洞,又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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