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形势下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有了很大的增长,作为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作为信用证的负面产物信用证欺诈案也频频发生。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十分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其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以信用证外部保护机制相对薄弱,信用证当事人因素,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杜绝欺诈的产生是十分困难的,在实务中,只有做好充分的事先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的发生。信用证交易各当事人,包括贸易双方和银行职员,都要做好自我防范,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增强防范意识等,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 防范措施 一、新形势下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1、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受益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履行,即使受益人违反了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2、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信用证支付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使得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么,说明进口商已
3、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化为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要求,因此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 (三)对银行的作用 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可以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结算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手续繁多、费用多、出口商容易用假单据欺诈等,这主要是因为 UCP600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三、信用证结算的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UCP600 第四条规定了,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2.出口商倒签提单给进口商带来的风险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已全部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有时出
5、口商由于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备好货物完场装船,而又想尽快制单结汇,于是在提供保函的情况下要求船公司开出倒签或预借提单。其中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无论是倒签还是预借提单都会使得进口商不能再预期的时间内收到货物。如果此时货物市场价格跌落亦或是进口商不能准时向客户供应货物货物而违约,这些都会使得进口商蒙受巨大损失。 3.单据欺诈的风险 UCP600 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
6、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也就是说,银行在审核单据时,仅对单据表面上,即单据的文字叙述进行审核,而并非指质量、正确性或有效性,而且银行对提单等单据真伪的辨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给有些不守信用的出口商带来可乘之机。 四、在新形势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进口商的风险应对措施 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要选择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进口商要利用各种手段收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确认提单真实性,防止商业欺诈,进口商应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际商会对 UCP600 新惯例的规定
7、,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以降低信用证业务的风险。 (二)出口商采取的防范对策 我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作到心中有数。资信调查已成为一种行业,在商业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签约成交,打包放款,提货担保前要对有关各方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买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切不可草率行事。 (三)议付行应对风险的控制措施 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一般不指定议付行。在此情况下,所有出口方所在地银行都有可能成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对象。这种自由议付的特征为议付行在议付过程中埋下了隐患。有些交易在办理运输时,远洋运输公司为
8、争揽业务或为了省时省事,将空白甚至加盖有签章的提单放给出口商,让出口商自行缮制提单,诈骗者利用这一方便钻空子,虚称出口并与国外不法商人合谋,开出信用证,随后出口立即撤销,但并不告诉任何出口方银行其信用证已被撤销。然后制作系列假单据,随后持这些假单据和作废的信用证道另一银行交单议付,骗取押汇款。 出口押汇即使是真实交易,只要货款没有收回,就存在一定风险。若议付行对有些企业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对其背景也不熟悉时,就不能冒然对凭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的企业办理押汇,以免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1杜晓东.外经贸企业信用证收汇风险及防范J.国际经济合作,2009, (1). 2李雪竹.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8, (8). 3宋桂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贸易风险的防范J.北方经济,2008,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