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基金法的近思与远谋在基金业的创新受制于现基金法多方擎肘之时,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的新基金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政策变革的步伐远比大多数人想象中来的快,迈的大。争议 4 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版) (新基金法 )将于201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一节点之后,公募基金领域不再是受传统牌照庇护之地,这里将迎来鲶鱼般的其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介入,竞争必然更加激烈。 导向与突破 成长了 15 年的中国基金业凭借其行动力,将“阳春白雪”的基金产品送入了千家万户,打造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大众理财工具” 。然而,随着新市场不断延伸,现行基金法的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
2、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 基金法已经走过了 9年的历程。9 年中,我国基金业快速膨胀的同时,行业生态、投资者群体、经营规范程度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如何遏制公募基金中愈演愈烈的“老鼠仓”?如何规范日益壮大的私募队伍?如何激发基金的竞争力和活力?已经成为基金法必须面对和要改变的问题。 2012 年 4 月份以来,证监会密集修改了部分基金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的条款,定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好买基金投资总监乐嘉庆对此表示, “基金法 (修订版)的出台,将会是基金行业转型的信号。行业人士称之为转型的签约书 。 ” 业内人士认为, 基金
3、法 (修订版)在公募基金的制度上突破众多。首先是公募基金的股东资格在终稿中再次放宽。 在二审稿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 3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有地方以及部门认为,为了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发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建议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 最终的基金法 (修订版)对此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 “实际上把主要股东资本要求放到了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对资本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起草小组的人士说。 此外,在公募基金的申请募集方面,核准制已经变成注册或备案制度。 基金法 (修订版)也
4、不再禁止基金经理炒股,明确放宽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减少了行政干预,还突破了基金不得购买托管行股票的限制。 基金法 (修订版)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有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私募基金活动良莠不齐,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屡见不鲜。新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了“招安”并监管的立法政策:一方面让长期潜水作业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对其严加监管,做到投资者与管理者、托管者各行其道,各行其权,各享其利,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对此,国信证券投资分析师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杂志时指出,困扰私募基金的“
5、身份”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私募基金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对冲基金也将迎来机会。 光大证券另类投资部总经理葛新元表示,中国对冲基金的发展是整个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种金融工具估计在今后的三至五年将加速呈现。 问题与冲突 基金法 (修订版)为基金行业提供了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财富管理行业之间较为公平的法治平台。但是人们亦注意到基金法 (修订版)并没有兼顾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进展较小,甚至倒退。 据不愿具名国内某证券公司首席顾问直言:“这是一部完全脱离中国具体经济环境的,片面遵循国际化规则的法案。眼下,建立基金行业道德,制定规范的行业氛围才是重中之重。
6、基金法 (修订版)应该更多强调处罚的措施,甚至法律的制裁办法。 ” “还不会爬就想跑的想法是这份草案制定的最本质问题。 ”上述人士指出, “现在中国基金市场相对而言,各种操纵价格变动、修改价格体系的情况相当多, 基金法 (修订版)应该提高它自身的震慑力,对这种不正当的操作进行严厉的打击。不是说出台一个应该如何做的法案,而是要制定出必须如何操作的法案。 ” 基金法 (修订版)第十九条指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
7、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虽然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有媒体分析指出, 基金法 (修订版)中暗藏两大值得警惕的“陷阱”:一是第十四条,允许基金公司从事“投资顾问”业务;二是第八十六条,允许基金买卖重大关联方的股票。这两条规定都容易为基金公司从事“老鼠仓”和进行利益输送创造便利。 现实与答案 深圳证监局近期所做的一项研究认为,在基金公司向新型财富管理机构转型的大背景下,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行为将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和隐蔽化,利益冲突管理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机制特性、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基金持有人容易缺乏利益代言人等问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比较明显。 ”该研究报告称,在基金业务范围扩展、基金业转型的新时期,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一些不法的利益冲突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还会危及基金行业的诚信基础。 无论现实如何,中国的基金行业在中国资本的竞技场上,谁也无法忽视。监管层一直和从业机构博弈着,中国金融政策就是在这样不断的博弈中诞生的,只要有博弈在,就会有新的创新产生,就会有新的监管条例出台,这将是马拉松式的长跑,这也算是推动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推动着中国金融市场繁荣的动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