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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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摘 要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规定中,但是只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把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褒贬不一。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对其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有关探讨。 关键词 新婚姻法 夫妻 忠实义务 看法 作者简介:陈汝丹,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5-02 一、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若要了解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就要先对配偶权有一定的了解。所谓配偶权,就是指夫妻间在配偶身份

2、状态下一种互相的身份权,也是两者外的人不能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是权力的一种集合,其中包含各种权利,有一种就是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也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指的是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换一句话说就是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与其对方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总而言之,夫妻忠实就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情感的专一性。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点 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也许是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家庭发生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情,一般都会选择家丑不可外扬的手法,还有的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许多人都选择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 2.

3、一旦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证据是难以取得的。我国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是要合法,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一定要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一般都是用跟踪、录音等手段,这些手段大多数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没有统一性,是难以确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我们是不能笼统的去概括的,因为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并且个人的认识水平也不一样,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律认定的难度也非常大,司法在进行实践操作时也比较困难。 笔者之所以要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特征分析,是因为这对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很重要的推进作用,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将提到。 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合理

4、性 在新的婚姻法颁发之前,法学理论就对其“夫妻忠实义务”这一规定有一定的质疑。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属于道德范围的,因此也是需要道德来进行调整的。但是现在却把它归为法律,这看起来就像是一种倒退。但是笔者个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存在隔阂的,它们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道德规范转为法律规范的例子是非常多的,比如说“诚实守信”这一词,长期以来就是属于道德原则,但是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其法定化的价值 1.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夫妻忠实义务”这一项内容的社会价值 关于社会价值的讨论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自由;二是秩序。从这两个方面来禁止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夫妻与第三者发生性

5、关系,从而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双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婚外行为必定会对家庭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在防止这件事情的过程中,要完全体现出人类的集体理性以及人类对秩序的一种追求,这样才会更具有社会价值。 2.其伦理的价值 从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来分析其伦理的价值。家庭就好比社会的细胞,只要夫妻关系和谐,家庭才会变得美满,子女也能够在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的成长。如果因为夫妻关系而影响了家庭破裂,这必定会给子女留下一些心里阴影,让他们不能够健康的成长,毫不夸张的说,这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3.其法律的价值 要想探讨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就需要从道德以及法律这两个方面的

6、功能来分析。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婚姻家庭是非常需要道德以及法律同时进行相应的调节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简单明了的义务本身就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所以,如果法律对这种义务存在漏洞,道德规范就应该把它纳入其中,发挥出道德规范应有的作用。一旦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情况,而且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相应的控制和挽救措施,法律就应该将其纳入其中,法律就需要用它的强制力对其进行审查。 (二)其现实意义 所谓夫妻忠实义务,其前提就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根本要求这一条件。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夫一妻制的实质。所谓一夫一妻制,就是指在规范的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内,婚姻法再次新增设夫妻忠实义务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用法律这一种形式

7、来确定了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方式,它们的要求具有客观性,因此属于客观要求,是必须实行的。根据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转型变和革,人类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特别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的这段时间内,夫妻之间不忠实的现象一直增加。 、相关人员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表示,有99%的人都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有 75 的人都认为,法律应该制裁婚外性行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新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完全顺从民意的。 三、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 重婚行为是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的一种表现,但是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就没有明确的

8、规定了。比如说,如果与他人发生了婚外的性行为都属于夫妻不忠实的问题。但是其次数的多少才能构成不忠实的行为,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例如,是所有婚外恋都属于不忠实行为还是情况比较严重的行为,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另一方面,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人在主观方面是否也属于不忠实的构成条件也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大家都知道,一部有效的法律规范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来作为保障。我国的立法者在婚姻法的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忠实这一义务,但是却缺乏法律应具有的强制力保障,这是一个漏洞。现在这个社会,有太多利益化和价值化,因此道德和舆论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没有太大的约束力的,这一点在新婚姻法中就应该考虑进去的。 (二)其

9、解决的措施 1.在现实的生活中,妨碍夫妻之间互相不忠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奸;二是姘居;三是卖淫嫖娼行为;四是重婚。这四种情况都很明显的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对于重婚我国新的婚姻法好做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与前三种情况相比的话,前三者都存在处罚措施存在明显的漏洞,并没有完全遏制这几种行为的增长的趋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不够严谨,对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操作起来的可能性太弱。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要在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来立相关法律,要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以及执法层面的问题,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更具有有效性和全面性。2.为了使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

10、的措施变得更加明确化,就需要先从法律的强制力这一方面下手,从而才有能够有一定的保障。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的一方来说(这里就不针对夫妻双方均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讨论了,因为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是因为双方都有过错而离婚的,它的争议性一般都不大) ,前面我们提到的主观上的错误并不是指过失,而是指故意。换一句话来说,就是明明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却仍然这样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所以这样说是有凭据的,因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对此有一定解说。 3.我们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的相对人(破坏夫妻关系的人)称为“第三者” 。在前面我们提到,主观上的过错除了意外还包括过失在内。根据我国的侵权

11、行为法理论可以得出这个结论:“第三者”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承担其侵权责任。一是行为违法;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下面我们就这四种条件再具体说说。所谓的行为违法就是指“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人发生婚外性关系,换一句话说就是相当于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从而就触犯了婚姻家庭的某种法律规范。损害事实,就是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让受害方的配偶身份以及利益等都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果关系,就是指受害方被损害的事实发生的原因,这是以“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我们所谓的主观过错,其中就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行为在内,也就是说“第三者”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但是还与对方发生婚外性关系,就称为故

12、意;当预见对方有配偶但是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同时也相信自己可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属于过失。一旦符合以上我们所阐述的四个条件,就构成了侵权,受害方必然就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 除了上面我们所提到的外,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这一点就是无配偶的人如果与有配偶的人结婚,并且不知道对方已经有了配偶,就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主体,也不是重婚罪的共犯,所以对其也不能按照重婚罪处理。 4.第四点是非常重要的。就是需要对夫妻相互忠实的婚姻观念进行强化教育,从而来深化一夫一妻的制度观念。要想达到深化的效果,就必须大力宣传新婚姻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婚姻法的夫妻忠实法律规范。总而言之,新婚姻法对于社会上的每个成员都有一定

13、的制约关系,特别是对于夫妻来说,都是必须要深入学习的。 四、夫妻忠实义务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在我国新的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必须要互相履行忠实义务,并且还规定一旦配偶的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另一方是有权力提出离婚的,同时还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离婚损害赔偿会被提出来无疑有两种原因。一是因为对方有过错,那么原告就可以提出损坏赔偿。没有过错的一方则作为原告,可以因为配偶违背忠实义务而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在提出的同时还需要提出离婚诉讼,不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在婚姻关系还存续的这个期间,其任何一方是不能依据新婚姻法中的第 46 条来进行单方面的起诉的,也可

14、以这样理解,假如不起诉离婚仅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有权不予受理的。假如没有过错的一方为被告,同时也提出损害赔偿,并且被告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也不提出新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 如果出现因为配偶的一方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从而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说给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精神损害,那么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人民法院所拥有的权利有很多,它除了可以判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主要民事责任外,还可以

15、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来判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一点就是,假如是因为重婚或者与其他人同居的原因导致离婚的话,没有过错的一方必定处于受害人的地位,这是一种弱者地位,因此是可以让过错的一方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相关的损害赔偿,这种方法现在已经被现行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了。 参考文献: 1李娜.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6). 2龙正凤.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构.黑河学刊.2011(2). 3张邦铺,王下雨,刘莹.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3). 4吕春娟,米江霞.配偶权相关问题探讨从婚外情现象谈夫妻忠实义务.西部法学评论.2010(2). 5罗雪花.论夫妻忠实义务的调整方式从法律与道德角度分析.新闻天地(下半月刊).2010(10). 6郭辉.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保定学院学报.2012(6). 7朱缪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0. 8张邦铺.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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